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方彬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蕭純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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