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重勞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勞訴字第一五號
原告 黃汝馨 訴訟代理人 呂榮海 律師複代理人 洪紹恒 律師被告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炳昱 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 律師複代理人 陳明宗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八月二日上午十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九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鴻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九日
書記官林秀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