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建簡上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簡上字第9號上訴人 陳信全 被上訴人 陳清信 訴訟代理人 黃碧芬 律師複代理人 林明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因上訴人於言詞辯論當日始傳真到院請假,則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5月18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貴
法官黃信滿法官張惠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
書記官廖美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