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58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58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580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蔡文正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9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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