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7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7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752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字第4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呈請假釋,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6年8月24日以法矯字第0960032138號函核准假釋在案,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家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書記官陳蓉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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