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70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七0一二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四日第二審判決(九十六年度上重訴字第四八號,起訴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六二三0、一六七九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甲○○部分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由本件原判決認定某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人,於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五日,在泰國清邁,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磚二塊夾藏於機器零件軸承內,再以紙箱包裝。旋以收件人「GUHHONGCHIN」(按指 周弘浚 ),地址「TAOYENSHIENKOASUNGSHANGWONTER
ERRO148SHEING4HOWE」(按指桃園縣○○鄉○○○路○○○巷○號,即周弘浚戶籍地),聯絡電話「000000000000」等資料,交由不知情之美商聯邦快遞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邦快遞公司),以空運寄送至台灣。該包裹於九十四年九月八日運抵台灣桃園國際機場,而私運進口,並存放在機場貨運站。因法務部調查局接獲線報,指稱該包裹郵件可能夾藏海洛因,乃由法務部調查局桃園縣調查站調查員,會同財政部台北關稅局人員,於同日晚間予以扣押。該不詳姓名年籍者為提領包裹郵件,運輸至不詳目的地,於九十四年九月八日下午,以新台幣二萬元之代價,請託上訴人甲○○出面偽以他人名義簽收提領郵件,上訴人竟予應允,而與該不詳姓名年籍者,基於共同運輸第一級毒品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收下該不詳姓名年籍者所交付提領包裹郵件之提單及「周弘浚」身分證影本,並於九十四年九月九日下午四時五十分許,不知事機已敗,攜帶提單及「周弘浚」身分證影本,前往桃園縣蘆竹鄉聯邦快遞公司桃園站提領包裹郵件,於聯邦快遞公司簽收紀錄(SIGNATURERECORD)簽收欄上,偽造「 陳進財 」之署押一枚,用以表示係「陳進財」簽收領取包裹郵件,並將該簽收紀錄持交聯邦快遞公司人員行使,足以生損害於「陳進財」及聯邦快遞公司,旋為埋伏守候之調查員當場逮捕,並拆解包裹郵件鋸開軸承,發現其內藏放之海洛因磚二塊等情,並以第一審判決認上訴人同時觸犯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為不當,因而撤銷第一審關於上訴人部分之科刑判決,改判依牽連犯從一重論處上訴人共同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刑,固非無見。
惟查:㈠按共同正犯在犯意聯絡範圍內之行為,始應同負全部責任。又運輸毒品罪之成立,並非以所運輸之毒品已運扺目的地為完成犯罪之要件,凡基於運輸毒品之意思,著手於搬運輸送之行為,並已起運離開現場,犯罪即已既遂。而我國刑法不採「事後共犯」之例,故於他人由國外運輸毒品犯行已經進入國內,完成一定階段後始參與之人,除就其以自己共同犯罪意思參與後之全部行為應負共犯責任外,對於其參與犯罪之前他人已經完成之犯罪行為,因非在其犯意聯絡範圍之內,自無論以共同正犯之餘地。本件依原判決認定之事實,係該名不詳成年男子已經自泰國以空運包裹之方式,於九十四年九月八日將海洛因毒品運輸走私進入我國桃園國際機場後,始邀同上訴人以冒名偽造文書方式領取該海洛因包裹,則上訴人基於與該不詳男子共同運輸毒品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應允時,該不詳男子將海洛因自泰國運輸進入我國境內部分之犯罪行為已經完成,上訴人與該不詳男子之就運輸毒品部分之犯意聯絡,其範圍顯然僅起於上訴人領取包裹持有海洛因,並運輸至該不詳男子指定之地點部分之階段而已,至於上訴人領取海洛因包裹之前已經完成之運輸行為,既係上訴以自己共同犯罪意思參與前已經完成之犯罪行為,上訴人能否論以共同正犯,自有斟酌之餘地。又該海洛因包裹於九十四年九月八日晚間即經法務部調查局桃園縣調查站人員予以扣押,上訴人則係於同年九月九日下午四時五十分許前往領取,斯時該海洛因包裹既經調查員扣押,上訴人亦顯然不能著手並完成運輸毒品之行為。上開各情與上訴人是否成立共同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名攸關,原審未予剖析明白,遽行判決,自有可議。㈡上訴人行為後,刑法第二十八條共同正犯之範圍,已修正限縮於共同實行犯罪行為者始成立共同正犯,排除陰謀犯、預備犯之共同正犯,自屬行為後法律有變更,應依修正後刑法第二條「從舊從輕」原則比較新舊法之適用。原判決謂「刑法第二十八條有關共同正犯之規定,固同經修正,惟就有犯意之聯絡,與行為之分擔之共同正犯而言,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不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問題,應逕適用修正後規定。」云云(見原判決第七頁第十二行至第十五行),適用法則亦有不當。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尚非全無理由,應認原判決關於上訴人部分有發回更審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陳正庸
法官賴忠星法官宋祺法官韓金秀法官陳晴教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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