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1258號
原 告 凌天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鈞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 律師
複代理人 陳博芮
被 告 品廣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琮豪
訴訟代理人 黃云媺
上列原告與被告品廣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5萬0,900元(即請求被告遷讓返還之房屋其民國102年度之課
稅現值),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
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