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5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5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554號附民原告顏 胡彩霞 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曹家齊
一、上列附民被告曹家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83號詐欺等案件,經附民原告 顏胡彩霞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二、至於原告顏胡彩霞對附民被告 楊承諺游睿濠李永傑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本院已於民國112年6月13日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處理,併此敘明。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劉怡孜
法官潘明彥
法官陳淑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盧昱蓁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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