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補字第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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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補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補字第8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思吟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何若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
書記官謝榕芝附件:
一、依據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請聲請人說明下列事項:
㈠聲請人自陳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收入來源為打零工,每月薪
資所得新臺幣(下同)10,000元等語,請詳為說明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2年起迄今係於何處打零工?工作內容為何?每月工作天數為何?薪資係以時薪、日薪或月薪計算?並請提出薪水條、薪資袋、薪資明細單、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在職證明、薪資轉帳存摺影本(除應檢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等相關證明文件。
㈡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
交通費500元,請說明每月交通費計算方式,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加油之發票、車票、加值證明等單據)。
㈢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電話費500元,請提出相關證明單據。
二、請說明聲請人住所地(新北市○○區○○街○○號4樓)之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人?前開房屋所有權人與聲請人間之關係為何?同住者有何人?並提出前開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及聲請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另請說明聲請人自民國102年11月起迄今是否均居於前開房屋或曾於他處租屋居住?如前有租屋之情事,每月房屋租金數額為多少?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如有其他必要支出項目如勞保費、國民年金保費、健保費等,亦請一併陳報,並提出所列必要支出之證明文件(諸如繳費收據、轉帳交易明細、發票等)。
四、請聲請人提出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全部存摺(包括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影本(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
五、依聲請人所提之債權人清冊所示,債務發生原因僅記載「信用貸款」,請詳為說明債務形成之原因。
六、聲請人除已陳報現有之債權人外,尚有無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如有,請說明目前積欠債務之情形為何?並重行製作提出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含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及聲請人與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諸如:借貸契約、本票等)、相關還款證明。
七、請聲請人說明有無強制執行案件、訴訟案件現正繫屬於法院?如有,案號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法院強制執行命令或公文等)。
八、請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保單質借情形,並陳報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數額為何,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九、聲請人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款項,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無領取補助款亦請註明。
十、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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