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257號原告 潘勇三 訴訟代理人 賴素如 律師
洪文浚 律師被告白雲山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邦聲 訴訟代理人 凃銘通
李明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理由欄之貳、實體部分第、㈠、⒋中關於「認被告占用系爭14、17、57地號土地每月之不當得利損害金以土地申報地價年息4%即2萬5,791元計算【計算式如下:2640(元)X1953.84(平方公尺)X6%÷12=2579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屬相當。」之記載,應更正為「認被告占用系爭14、17、57地號土地每月之不當得利損害金以土地申報地價年息6%即2萬5,791元計算【計算式如下:2640(元)X1953.84(平方公尺)X6%÷12=2579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屬相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7月4日
書記官陳韻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