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催字第1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催字第1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催字第1341號聲請人 吳清傳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100年7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附表:100年度司催字第134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1│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6)C4433~4435、(87)C2939│壹佰股│4│400│├──┼───────────────┼────────────────┼────┼───┼───┤│002│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8)C3951~3952、(90)C1210│壹佰股│3│300│├──┼───────────────┼────────────────┼────┼───┼───┤│003│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93)C951、(93)C4374、(93)C4383│壹佰股│3│300│├──┼───────────────┼────────────────┼────┼───┼───┤│004│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95)C916、(96)C1360│壹佰股│2│200│├──┼───────────────┼────────────────┼────┼───┼───┤│005│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7)Z96(50股)、(88)Z96(50股)、│不定額股│3│150││││(96)Z90(50股)││││└──┴───────────────┴────────────────┴────┴───┴───┘附記:一、公示催告全文請先核對無誤後,於20日內將公示催告
全文刊登新聞紙1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登報後,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及報紙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五、限登全國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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