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7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文宏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唐禎琪
主文王文宏自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文宏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日執行羈押在案,茲因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揭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一百年七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12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彭慶文
法官林芳華法官林玉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0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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