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再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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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再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再字第7號再審聲請人 郭秀緞 再審相對人 王韞雄 再審相對人 黃敏昭 再審相對人 陳棟樑 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黃敏昭等間清償借款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本院100年度聲再字第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規定,應徵裁判費1,0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五百零七條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12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袁再興
法官陳賢慧法官吳惠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巧屏中華民國100年7月1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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