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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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257號上訴人白雲山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邦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潘勇 三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柒佰伍拾捌萬肆仟伍佰柒拾捌元(算式詳附表),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柒佰玖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
書記官陳韻如附表:(單位新臺幣)9,000x(898.958+65.919+312.018+440.883+236.064)=17,584,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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