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6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617號原告中驅機電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台松電器販賣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柒拾貳萬捌仟伍佰玖拾捌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零貳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佳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5日
書記官黃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