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竹東簡字第84號
原 告 劉純勳
被 告 蔡慶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
2年8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確認被告所持有以原告名義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乙紙票據上
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消滅。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叁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亦同,此
為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所明定。是確認之訴之提起,
以法律關係基礎事實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
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
者,即得依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之規定提起確認之訴
。查本件被告既已持以原告名義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乙
紙(下稱系爭本票)向本院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並經本院以
102年度司票字第264號裁定准許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
閱上開卷宗查明無誤,是未經本院判決確認系爭本票請求權
已因時效而消滅,被告即得於上開裁定確定後持該裁定據以
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致原告私法上之地位有受
侵害之危險,自有確認之必要,而有提起確認之訴之法律上
利益。從而,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以排除此項危險,核與
上開法條之規定並無不合,合先敘明。
二、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持有以原告為發票人,發票日為民國(
下同)89年2月3日,票面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萬元,
到期日為89年2月17日即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乙紙;惟系爭本
票上之到期日及金額均非其所書寫,且兩造並不相識,系爭
本票亦早已罹於票據時效,原告自得主張時效消滅之抗辯,
爰提起本件訴訟請求確認系爭本票之票款請求權已因時效完
成而消滅。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非
抗字第33號民事裁定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2
年度司票字第264號本票裁定事件全案卷宗核閱無訛,而
被告經合法通知,迄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答辯
,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按票據上之權利,對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3年間
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票據法第2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系爭本票到期日為89年2月17日,而被告係至102年4
月2日始具狀向本院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此經本院依
職權調閱本院102年度司票字第264號本票裁定卷宗核閱
無訛,則被告對原告聲請系爭本票強制執行行使票據權利
之時間,距系爭本票到期日即89年2月17日已逾3年,是
原告主張被告據以行使系爭本票之票據上權利已逾前揭3
年之消滅時效,要非無據,堪予採信。
(三)次按,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民法第144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我國民法就時效完成後之效力,係採抗辯
權發生主義,債權於時效完成後,僅債務人於債權人請求
時得拒絕給付而已,其債權本身仍然存在,被告對原告之
系爭本票債權,縱經時效完成,但其本票債權並不因而歸
於消滅(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1919號判決參照)。是請
求權時效消滅,其債權本體並不隨同消滅,僅許債務人於
債權人請求給付時,享有拒絕給付之抗辯權而已。查被告
係於102年4月2日始持系爭本票向本院聲請裁定准許強
制執行,距系爭本票到期日89年2月17日,業已罹於3年
時效,已如前述,揆諸前開判決意旨說明,該時效完成,
僅為債務人之原告取得拒絕履行之抗辯權,得執以拒絕給
付而已,其系爭本票債權,並不因而消滅,是原告請求確
認被告持有其所簽發之系爭本票票據上請求權,因時效完
成而消滅,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12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9月12日
書記官陳明芳
┌──────────────────────────────────────────────────────────┐
│附表:102年度竹東簡字第84號│
├──┬───────┬───────┬────────┬──────┬───────┬───────┬───┬───┤
│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得為強制執行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本票號碼│年利率│備考│
│││(新台幣)│(新台幣)││(至清償日止)││(%)││
├──┼───────┼───────┼────────┼──────┼───────┼───────┼───┼───┤
│1│89年2月3日│130,000元│130,000元│89年2月17日│89年2月17日│TH-08277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