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抗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抗字第158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本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24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廢棄。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之配偶於民國95年、96年之平均月收入雖分別為新臺幣(下同)54,382元及54,901元,惟其亦於95年參加公會協商,自95年8月起,分120期,利率0%,每月應清償45,384元,早已舉債度日,故抗告人雖身體不適,仍須身兼數職。而抗告人之子於96年2月經臺大醫院評估為遲緩兒,須作學前療育治療,故於96年3月起增加托兒所費用17,007元,致抗告人於96年4月毀諾,故抗告人之毀諾,確係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爰依法提起抗告,並聲明:原裁定廢棄等語。
二、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而負債務,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並表明共同協商之意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5項、第6項亦分別有明文可參。經查:㈠本件抗告人前於95年7月15日依照「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最大債權銀行成立協商,約定自95年8月起,分120期,利率
0%,於每月10日攤還19,150元,此有抗告人於原審提出之協議書影本附於原審卷內可參(原審卷第14頁)。又依抗告人於原審提出之協商期間收支狀況附表(原審卷第204頁至第206頁),其每月薪資所得為24,000元至25,500元,扣除協商應繳金額19,150元後,至多僅餘6,350元,顯已不足支付其個人之日常最低生活支出。況本件抗告人主張係因「抗告人之子於96年2月經評估為遲緩兒,醫院認為上托兒所療育效果較佳,故於96年3月增加托兒所費用」之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乙情,亦有抗告人於原審所提出之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發展遲緩兒童評估綜合報告書及其子月費收據附於原審卷內可證(原審卷第22至23頁及第26頁),應已堪認抗告人所稱其有重大困難,致不能繼續履行原協商條件等情,並非全無可採。㈡至原審判決雖認依抗告人配偶之收入,每月平均達54,382元至54,901元之間,堪認除有負擔其家庭一般基本生活費用之能力外,尚應足供支付其子接受托兒教育所增加之支出17,007元,故抗告人之毀諾係屬可歸責云云。然抗告人之配偶因其本身亦有負債,而與債權銀行進行協商,每月亦需支付協商款項45,384元乙節,有抗告人所提出其配偶與債權銀行間之協議書附卷為憑(見本院卷第7頁),則依上開抗告人配偶每月之平均所得,扣除協商應繳款項後,所餘僅約10,000元左右,明顯並無法支應其子因接受托兒教育所增加之17,007元支出?則抗告人稱因於96年3月增加該筆托兒所費用之支出,致不得已於96月4月間毀諾等語,即難認全屬無據。㈢此外,再參以抗告人前已敘明係因其子經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之評估,認為係屬遲緩兒,應以上托兒所療育之效果較佳,始提前於96年3月令其子接受托兒教育乙節,有抗告人於原審所提出之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發展遲緩兒童評估綜合報告書在卷可按,則上開情形亦顯非聲請人於本件協商時,所得以列入評估者。㈣基此,綜上所述,本院認抗告人所稱其有重大困難,致不能繼續履行原協商條件等情,並非全無可採,應可認為已符合前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5項但書規定,則依同條第6項規定準用同條第5項規定,抗告人當可得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聲請更生或清算,原法院以本件抗告人聲請更生,但未符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5項規定,而駁回抗告人之聲請,尚有未洽;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應認為有理由,爰將原裁定廢棄,發回原法院更為適當之處理。至於債務人提出之更生方案倘未能獲得債權人會議可決或經法院裁定認可者,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1條、第65條第1項規定,法院應同時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故非經法院裁定准予更生即可解免或減輕債務,仍應由債務人提出可供採擇之方案,以利於更生程序之進行,附此說明。
三、結論: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5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貴
法官高文淵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書記官江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