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54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七年度聲減字第一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拘役貳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四日犯竊盜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竹簡字第四六八號(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三二八號),判處拘役五十九日,緩刑二年確定,嗣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撤緩字第三號裁定撤銷緩刑確定在案。茲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魏瑞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
書記官吳月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