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44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4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144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立靖科技有限公司兼代表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七年度偵字第六八二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為址設臺中縣○○鎮○○路○○○號四樓之被告立靖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立靖公司)之經理,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間,承攬臺中市○區○○路四段一八六號十一樓德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德偉公司)所經營「安可KTV」之隨選視訊系統(VOD)系統維修工作,明知「化蝶飛」、「嘻唰唰」、「童話生死戀」、「好開始」、「LOVEINGYOU」、「祈禱」、「勇敢的幸福」、「愛神惡作劇」、「烈愛」、「24樓」等十首歌曲,係告訴人瑞影多媒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瑞影公司)取得音樂及視聽著作財產權人之專屬授權,依法得在被授權範圍內,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詎竟未經告訴人瑞影公司之同意或授權,擅自將上開歌曲重製灌錄在安可KTV店內之二十八組隨選視訊系統內,以此方式侵害告訴人瑞影公司之音樂及視聽著作財產權。嗣於九十六年八月二日下午五時三十分許,經告訴人瑞影公司人員 宋育才 會同警方前往上址店內搜索,扣得上開隨選視訊系統一組,復依安可KTV員工 張桂洋 之供述而查獲上情。因認被告甲○○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之罪嫌;被告立靖公司犯著作權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之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案告訴人瑞影公司告訴被告甲○○、立靖公司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公訴人認被告甲○○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之罪;被告立靖公司犯著作權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之罪,依同法第一百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瑞影公司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其告訴,依照上開說明,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楊真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上訴書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呂苗澂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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