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36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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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3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36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胡世賢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榮進 即 林宏才 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林宏才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仟叁佰零伍萬壹仟玖佰陸拾元,及自民國八十二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於管理林宏才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仟叁佰零伍萬壹仟玖佰陸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