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小字第250號
原 告 謝姿慧
被 告 振興醫療財團法人振興醫院
法定代理人 李壽東
訴訟代理人 張智婷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莫詒文 律師
被 告 臺北市私立華興育幼院
法定代理人 黃盛蘭
訴訟代理人 許政楊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5年4月6日上午11時50分在本
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被告臺北市私立華興育幼院提出最
新登記資料(含法定代理人資料),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
書記官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