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度交附民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交附民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四八號
原告戊○○原告丙○○原告乙○○原告甲○○原告丁○○兼右三人法定代理人 廖美寶 訴訟代理人 張智學 律師被告辛○○被告庚○○被告己○○○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九十二年度交易字第八六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