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四六三號
原告甲○○右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二百三十六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二萬三千三百六十四元(扣除支付命令費一千元),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原告應在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甘大空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
書記官蕭琪男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