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78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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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7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七八六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連續施用第壹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又因連續施用第貳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又因毀越門扇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右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爰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犯如主文所示三罪,其中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罪部分,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八一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又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四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又毀越門扇竊盜罪部分,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易字第六○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而上開三案均分別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廖國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汎柏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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