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港小調字第8號
聲 請 人 喜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之住所地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前揭規定準用於調解程序,同法第405條第3項
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之住所地在高雄市○○區○○○路○○號5樓之
4,有相對人個人基本資料1份在卷可稽,依前揭法條規定
,本件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冷明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
書記官林佩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