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斗補字第275號
原告 黃成通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鳳麗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另
併請提出被告李鳳麗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10年7月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5日
書記官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