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國小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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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國小字第3號
原   告  鄒宗甫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新北市政府交通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4,9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歷審裁判

  • 板橋簡易庭 110 年度 板國小 字第 3 號裁定(110.07.05)[和解]
  • 板橋簡易庭 110 年度 板國小 字第 3 號和解筆錄(110.10.14)[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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