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消簡字第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瑞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亞歷山大股份有限公司、 唐雅君 、 唐心如
、 李信儀 、 張秋英 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9,200元,應徵裁判費4,1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