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消簡字第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消簡字第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瑞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亞歷山大股份有限公司唐雅君唐心如
李信儀張秋英 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9,200元,應徵裁判費4,1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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