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減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17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證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2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2所載,與附表編號3之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及附表編號4、5、6、7所列已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肆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附表所列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其中附表編號1之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另附表編號2之罪,雖為同條例第3條所規定之罪名,但宣告刑在有期徒刑1年6月以下,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而附表編號3之罪雖不予減刑,及附表編號4、5、6、7所列之罪業經判決減刑確定,惟仍與附表編號1、2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本件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條業於94年2月2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另關於沒收、追繳、追徵等諭知,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參酌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五)解釋),併予說明。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姚勳昌法官張智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雅婷中華民國98年9月3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偽證罪│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偽造有價證券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5年│├──────┼─────────┼─────────┼─────────┤│犯罪日期│83年6月7日、83年8│85年5月4日│83年9月間某日起至│││月17日││85年5月7日│├──────┼─────────┼─────────┼─────────┤│偵查(自訴)│臺中地檢86年度偵字│臺中地檢86年度偵字│臺中地檢86年度偵字││機關年度案號│第7831號│第7831號│第7831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院│院││後├────┼─────────┼─────────┼─────────┤│事│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2808│96年度上訴字第2808│96年度上訴字第2808││││號│號│號││實├────┼─────────┼─────────┼─────────┤│審│判決日期│97年1月8日│97年1月8日│97年1月8日│├─┼────┼─────────┼─────────┼─────────┤│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台上字第1408│97年度台上字第1408│97年度台上字第1408││││號│號│號││決├────┼─────────┼─────────┼─────────┤││確定日期│97年4月3日│97年4月3日│97年4月3日│├─┴────┼─────────┼─────────┼─────────┤│所犯法條│刑法第168條│刑法第216條、第211│刑法第201條第1項││││條││├──────┼─────────┼─────────┼─────────┤│合於九十六年│合於減刑│合於減刑│不合於減刑││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之宣告│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刑││││├──────┼─────────┼─────────┼─────────┤│備註││││└──────┴─────────┴─────────┴─────────┘┌──────┬─────────┬─────────┬─────────┐│編號│4│5│6│├──────┼─────────┼─────────┼─────────┤│罪名│侵占罪│行使偽造公文書罪│侵占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期徒刑1年2月,減│有期徒刑1年4月,減│││有期徒刑4月│為有期徒刑7月│為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86年9月8日│89年6月間某日起至│87年5月13日、87年5││││89年6月26日│月20日│├──────┼─────────┼─────────┼─────────┤│偵查(自訴)│臺中地檢96年度偵緝│臺中地檢96年度偵緝│臺中地檢96年度偵字││機關年度案號│字第674號│字第674號│第23029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訴字第1472號│96年度訴字第1472號│97年度訴字第3696號││實├────┼─────────┼─────────┼─────────┤│審│判決日期│97年4月21日│97年4月21日│97年12月26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6年度訴字第1472號│96年度訴字第1472號│97年度訴字第3696號││決├────┼─────────┼─────────┼─────────┤││確定日期│97年5月19日│97年5月19日│98年1月12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35條第1項│刑法第216條、第211│刑法第366條第2項││││條││├──────┼─────────┼─────────┼─────────┤│合於九十六年│已減刑│已減刑│已減刑││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之宣告│││││刑││││├──────┼─────────┼─────────┼─────────┤│備註││││└──────┴─────────┴─────────┴─────────┘┌──────┬─────────┬─────────┬─────────┐│編號│7│││├──────┼─────────┼─────────┼─────────┤│罪名│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0月,│││││減為有期徒刑11月│││├──────┼─────────┼─────────┼─────────┤│犯罪日期│87年5月26日││││││││├──────┼─────────┼─────────┼─────────┤│偵查(自訴)│臺中地檢96年度偵字││││機關年度案號│第23029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訴字第3696號││││實├────┼─────────┼─────────┼─────────┤│審│判決日期│97年12月26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訴字第3696號││││決├────┼─────────┼─────────┼─────────┤││確定日期│98年1月12日│││├─┴────┼─────────┼─────────┼─────────┤│所犯法條│刑法第216條、第211│││││條│││├──────┼─────────┼─────────┼─────────┤│合於九十六年│已減刑││││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之宣告│││││刑││││├──────┼─────────┼─────────┼─────────┤│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