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24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吳瓊枝受刑人楊茂仁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1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20,000元,由具保人吳瓊枝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是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經查,本件被告楊茂仁於民國100年7月5日起已在臺灣臺北監獄執行迄今,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一紙在卷可稽,足見被告目前顯非逃匿中,揆諸上開說明,本院自不得於被告已在監執行中而仍予裁定沒入保證金,是本件聲請尚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孟君中華民國100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