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89年連亡字第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死亡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連亡字第一號
聲請人甲○○○代理人乙○○複代理人丙○○失蹤人丁○○籍右聲請人聲請宣告丁○○死亡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丁○○(男,民國000年0月0日生,原住福建省連江縣東引鄉樂華村五四號)於民國六十年八月二日二十四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丁○○之遺產負擔。
事實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子丁○○於民國五十年八月二日失蹤,迄今三十九年音信杳然,生死不明,前經聲請鈞院准以八十六年連家催第三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為宣告失蹤人死亡之判決。
二、提出本院八十六年連家催第三號公示催告及八十六年八月三十日中國時報新聞紙各一份為證。
理由
一、查聲請人之子丁○○於五十年八月二日失蹤,迄今音信杳然,生死不明,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
二、今申報期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依民法總則施行法第三條第三項但書及修正前民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得於失蹤滿十年後為死亡宣告。
三、丁○○自五十年八月二日失蹤,計至六十年八月二日,計十年,應推定其於是日二十四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四、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六百三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連江民事庭
法官陳建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書記官林仁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