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重附民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重附民字第一二一號
原告丙○○被告甲○○
乙○○右當事人間因偽造文書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查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本院判決,惟附帶民事訴訟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楊貴雄法官趙功恒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佩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