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易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三七○號
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余鐘柳 律師
胡致中 律師 蔡馥宇 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泰吉裝潢工程有限公司設臺北市○○○路○○巷○○號四樓法定代理人 曾宏泰 訴訟代理人 施習盛 律師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另行言詞辯論。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應具狀陳述提起附帶上訴之真意是否為訴之擴張(按被上訴人即原審原告於原審之備位聲明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五十二萬八千一百四十二元,及::」,被告有二人,則被上訴人係請求被告二人各給付二十六萬四千零七十一元〔即五十二萬八千一百四十二元之二分之一〕,原審判命上訴人甲○○給付四十二萬三千三百二十元,超過上開二十六萬四千零七十一元部分,為訴外裁判,被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請求上訴人再給付一十萬四千八百二十二元,併原審判命上訴人給付部分,計請求上訴人給付五十二萬八千一百四十二元,與於原審備位聲明相較,是否真意為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如真意為訴之擴張,請於書狀內載明擴張之聲明,並依法繳納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洪仁嘉
法官顧錦才法官湯美玉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林如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