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2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271號聲請人 葉亞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10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10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
書記官黃志微附表:股票113年度除字第00027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83-NX-44491-811002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84-NX-58874-514003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85-NX-76855-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