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65號原告甲○○被告戌○○
卯○○申○○巳○○
5弄8號未○○
宏恩3巷午○○
4號丙○○戊○○○
樓壬○○辛○○
巷42號子○○己○○寅○○庚○○酉○○
巷9弄6辰○○丑○○癸○○丁○○
1巷3中華民國上一人管理人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479,9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94,852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予補正。
二、全體被告最新之戶籍登記簿謄本。如有被告死亡,應提出該被告之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最新之戶籍登記簿謄本。
三、應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中華民國95年8月14日
民事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劉依緹中華民國95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