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99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998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雲林縣口湖鄉農會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即 王畧之 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未受償利息新臺幣壹佰壹拾玖萬肆仟伍佰壹拾貳元及違約金新臺幣壹拾玖萬捌仟肆佰壹拾玖元之請求依據。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
書記官周素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