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353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353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債務人乙○○
91巷3債務人甲○○
91巷3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甲○○、乙○○、丙○○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陸萬壹仟壹佰叁拾肆元,暨如附表序號1、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乙○○、丙○○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柒萬零叁佰貳拾陸元,暨如附表序號3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丙○○於民國88年間邀同債務人乙○○及甲○○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放款借據1筆,共38,520元整,約定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分二期,每滿六個月為一期,本金平均攤還,利息自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由借款人負擔,併同本金約定攤還日攤還之,利率按年息8.1%固定計息。又債務人丙○○於民國91年間邀同債務人乙○○及甲○○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放款借據1筆29,609元整,約定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開始攤還本息,並自上開日期次日起利息由借款人負擔,利率按聲請人基本放款利率加0.5%之年率計算,嗣後聲請人之基本放款利率調整時,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基本放款利率加計原約定年率0.5%固定計息即年率
6.656%計算〈96年10月1日基本放款利率為6.156%〉。又債務人丙○○於民國91年間邀同債務人乙○○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放款借據1筆,共290,000元整,並按各學期實際動用本金合併計算計借70,326元,又約定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開始攤還本息,借款人不依約清償視為全部到期,並經聲請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按基本放款加0.5%固定計息即年率6.816%〈97年5月30日轉列催收基本放款利率6.316%〉;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原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等自民國96年11月1日應還日未依約履行,尚欠131,460元及請求事項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迭經催討無結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並應全部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
書記官張錦仙附表97年度司促字第35366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賴│自民國93年8│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八點│││38520│ 秋南賴香 │月1日起││一│││元│樺││││├──┼───┼─────┼──────┼──────┼───────┤│2│新臺幣│甲○○、賴│自民國96年1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點│││22614│秋南、賴香│月1日起││六五六│││元│樺││││├──┼───┼─────┼──────┼──────┼───────┤│3│新臺幣│乙○○、賴│自民國96年10│至民國97年4│年息百分之三點│││70326│ 香樺 │月1日起│月29日止│四五│││元│├──────┼──────┼───────┤││││自民國97年5│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點│││││月30日起││八一六│└──┴───┴─────┴──────┴──────┴───────┘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賴│自民國97年2│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8520│秋南、賴香│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樺│││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甲○○、賴│自民國96年1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2614│秋南、賴香│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樺│││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3│新臺幣│乙○○、賴│自民國96年1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70326│香樺│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