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602號上訴人即被告泰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6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壹拾陸萬伍仟陸佰零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叁仟柒佰貳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藍雅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
書記官蘇意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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