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4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4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461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務人 洪瑋 志債務人 洪金 山債務人 王淑惠
一、債務人王淑惠、 洪金山洪瑋志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肆仟柒佰玖拾柒元,及如附表序號○○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洪金山、洪瑋志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貳仟柒佰柒拾伍元,及如附表序號○○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債務人王淑惠、洪金山、洪瑋志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務人如對上述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洪瑋志、洪金山、王淑惠應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以下同)134,797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債務人洪瑋志、洪金山應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以下同)102,775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緣債務人洪瑋志於就讀正修科技大學、時,邀同洪金山、王淑惠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自貸款日起,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依借據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詎債務人自民國109年7月10日即未付息,現債務人已逾多期未給付利息,迄今尚結欠本金134,797元(利息、違約金另計)。詎債務人自民國109年7月10日即未付息,現債務人已逾多期未給付利息,迄今尚結欠本金102,775元(利息、違約金另計)。債權人於110年1月4日將上述134,797元轉列催收款。即自109年7月10日起至110年1月3日止,按年息0.9%計算之利息,自110年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計算之利息,暨自109年8月11日起至110年1月3日止,按年息0.09%計算,自110年1月4日起至110年2月10日止,按年息0.19%計算,自110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38%計算之違約金(詳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權人於110年1月4日將上述102,775元轉列催收款。即自109年7月10日起至110年1月3日止,按年息0.9%計算之利息,自110年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計算之利息,暨自109年8月11日起至110年1月3日止,按年息0.09%計算,自110年1月4日起至110年2月10日止,按年息0.19%計算,自110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38%計算之違約金(詳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屢經催討,均未予照辦。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債權,並有放款借據為憑,又債務人現居上開地址,係在貴院轄內,為求簡便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貴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2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2461號利息┌──┬─────┬──────┬──────┬──────┬───────┐│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淑惠、洪金│自民國109年7│至民國110年1│年息0.9%│││134,797元│山、洪瑋志│月10日起│月3日止│││││├──────┼──────┼───────┤││││自民國110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1.9%│││││月4日起│││├──┼─────┼──────┼──────┼──────┼───────┤│002│新臺幣│洪金山、洪瑋│自民國109年7│至民國110年1│年息0.9%│││102,775元│志│月10日起│月3日止│││││├──────┼──────┼───────┤││││自民國110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1.9%│││││月4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淑惠、洪金│自民國109年8│至民國110年1│年息0.09%│││134,797元│山、洪瑋志│月11日起│月3日止│││││├──────┼──────┼───────┤││││自民國110年1│至民國110年2│年息0.19%│││││月4日起│月10日止│││││├──────┼──────┼───────┤││││自民國110年2│至清償日止│年息0.38%│││││月11日起│││├──┼─────┼──────┼──────┼──────┼───────┤│002│新臺幣│洪金山、洪瑋│自民國109年8│至民國110年1│年息0.09%│││102,775元│志│月11日起│月3日止│││││├──────┼──────┼───────┤││││自民國110年1│至民國110年2│年息0.19%│││││月4日起│月10日止│││││├──────┼──────┼───────┤││││自民國110年2│至清償日止│年息0.38%│││││月11日起│││└──┴─────┴──────┴──────┴──────┴───────┘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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