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5年民專上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專上字第21號上訴人富圓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鑫晶鑽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莉莉 被上訴人美商蘋果亞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懷慈 被上訴人神腦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勁麟 被上訴人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威寶電信股份
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清棠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呂光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陳初梅 律師 吳詩儀 律師被上訴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被上訴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訴訟代理人 江孟貞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本院105年度民專上字第21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同法第481條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252元,經本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7日內補正,上訴人已於民國107年2月23日收受該裁定,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六第241頁)。迄今已逾相當期限,上訴人仍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此有卷附裁判費查詢表在卷足憑(見本院卷六第250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本文,第481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忠行
法官曾啟謀法官林洲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書記官蔡文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