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繼字第2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繼字第2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繼字第2375號聲明人即繼承人 羅秀英
羅心 均相對人即被繼承人 余春花 (亡)上列聲明人聲明對於被繼承人余春花遺產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明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於聲請拋棄繼承狀及繼承權拋棄書上蓋印鑑章(原印文非印鑑章之印文)。
二、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7年3月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謝泓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