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抗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簡抗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簡抗字第9號抗告人 黃佳瑩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東慧國際諮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12月26日本院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救字第17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7年2月12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惟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抗告費,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可稽,是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春鈴
法官蘇嘉豐法官唐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書記官趙盈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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