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勞訴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訴字第221號原告 溫柏叡 訴訟代理人 陳世杰 律師( 法扶 律師)被告 陳柏男 即星暉汽車玻璃隔熱紙商行訴訟代理人 李進成 律師
楊書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4月13日上午9時50分許,在本院第29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2日
勞工法庭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3月2日
書記官蕭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