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非再抗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非再抗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非再抗字第2號
聲請人 黃信英 上列聲請人與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拍賣抵押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非抗字第9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管轄之非訟事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法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1條定有明文。又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依非訟事件法,並無再審及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之規定(最高法院59年台抗字第387號判例參照)。
二、查聲請人前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司法事務官所作100年度司拍字第124號拍賣抵押物處分提起抗告,遭該法院裁定駁回,聲請人再為抗告,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非抗字第93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有裁定書可稽。聲請人雖主張上述第二審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提起再審云云,然聲請准許拍賣抵押物,核屬非訟事件,揆諸上開說明,並無再審及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規定之適用,聲請人所為再審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曾部倫法官陳玉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書記官鎖瑞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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