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187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877號
原   告  黃一夫
上列原告與被告河濱綠園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和解金事件
,原告先前因聲請本件之支付命令已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
500元,但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後,尚未繳納足額之裁判費。
依原告之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1,13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扣除已繳納之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徐美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