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司簡調字第104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司簡調字第1042號
聲 請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 理 人  陳力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碧麗王建堂 間請求撤銷買賣行為及回復
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王碧麗尚積欠聲請人新台幣198,
923元及其利息未清償。經查得相對人王碧麗將其所有桃園
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2488建號建物(下稱系爭
不動產)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予相對人王建堂,已害及聲
請人對相對人王碧麗之債權,聲請人自得聲請撤銷相對人間
買賣行為及移轉登記行為,並回復登記予相對人王碧麗名下
,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為撤銷相對人王
碧麗、王建堂間就系爭不動產之買賣行為及物權行為。惟關
於聲請人聲請調解撤銷相對人間之買賣行為及物權行為,仍
須適於成立調解,始得為之。然依聲請人聲請調解標的之法
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應屬撤銷權之行使,核其性質屬形成
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須由
法院為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法律關係,即應由法院
就該法律行為得否撤銷為裁判確認。且上開撤銷訴訟係屬訴
訟權,而訴訟權不得為拋棄,聲請人自無從就該法律關係拋
棄訴訟權利並與相對人互相讓步而合意成立調解,故依其法
律關係之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
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桃園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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