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雄秩字第320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
被移送人 李文雄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
月5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應執行罰鍰新臺幣參仟元」記
載,應更正為「應執行罰鍰新臺幣肆仟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
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書記官許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