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12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129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單支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陸萬伍仟玖佰壹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附表:
┌──┬─────┬──────────┬─────┬────────┐│本金│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新臺幣)││││├──┼─────┼──────────┼─────┼────────┤│001│377583元│自民國103年09月18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3.87%計算│├──┼─────┼──────────┼─────┼────────┤│002│26804元│自民國103年09月18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003│107214元│自民國103年09月18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3.87%計算│├──┼─────┼──────────┼─────┼────────┤│004│235985元│自民國103年09月18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3.87%計算│└──┴─────┴──────────┴─────┴────────┘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21292號)
(一)債務人單支正於民國102年12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2年12月18日起至民國109年12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8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09月17日止累計386,635元正未給付,其中377,583元為本金;8,752元為利息(2014/7/19~2014/09/17);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單支正於民國100年11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0年11月10日起至民國103年11月1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09月17日止累計27,822元正未給付,其中26,804元為本金;418元為利息(2014/8/11~2014/09/17);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單支正於民國103年06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108,000元,約定自民國103年06月18日起至民國110年06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8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09月17日止累計109,699元正未給付,其中107,214元為本金;2,485元為利息(2014/7/19~2014/09/17);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單支正於民國102年12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250,000元,約定自民國102年12月18日起至民國109年12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8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09月17日止累計241,755元正未給付,其中235,985元為本金;5,470元為利息(2014/7/19~2014/09/17);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