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17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張鵬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1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張鵬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判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50條有關數罪併罰要件之規定已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並自102年1月25日起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即增訂第1項但書及第2項之規定。經比較新舊法結果,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未必減免受刑人之刑期,而修正前刑法因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造成得易科罰金之罪無法單獨易科罰金,屬不利於受刑人,自應適用新法之規定,為得否定其應執行刑之依據。準此,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其中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第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受刑人郭張鵬犯附表所示之罪,前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本院102年度訴字第5號、102年度訴字第88號、102年度訴字第125號、102年度原訴字第25號、102年度訴字第134號、102年度易字第321號判決附卷可稽。又附表所示之罪,其中附表編號1至3、5至8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為不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則為得易科罰金,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刑事執行意見狀1紙在卷可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適當,應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協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
書記官陳緯宇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1年11月15日│102年01月30日│102年04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花蓮地檢101年度毒偵│花蓮地檢102年度毒偵│花蓮地檢102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658號等│字第156號等│字第262號││││││├───┬────┼──────────┼──────────┼──────────┤││││││││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訴字第5號│102年度訴字第88號│102年度訴字第12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05月02日│102年06月03日│102年07月10日│├───┼────┼──────────┼──────────┼──────────┤││││││││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訴字第5號│102年度訴字第88號│102年度訴字第125號││判決││││││├────┼──────────┼──────────┼──────────┤││判決│102年06月10日│102年06月20日│102年07月31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4│5│6│├────────┼──────────┼──────────┼──────────┤││││││罪名│贓物│毒品防制條例│毒品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1年11月03日│102年02月05日│102年03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花蓮地檢102年度偵字│花蓮地檢102年度毒偵│花蓮地檢102年度毒偵││年度案號│第708號等│字第245號等│字第245號等││││││├───┬────┼──────────┼──────────┼──────────┤││││││││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原訴字第25號│102年度訴字第134號│102年度訴字第13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06月28日│102年08月20日│102年08月20日│├───┼────┼──────────┼──────────┼──────────┤││││││││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原訴字第25號│102年度訴字第134號│102年度訴字第134號││判決││││││├────┼──────────┼──────────┼──────────┤││判決│102年08月02日│102年09月13日│102年09月13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7│8││├────────┼──────────┼──────────┼──────────┤││││││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2年01月03日│102年01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花蓮地檢102年度偵字│花蓮地檢102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577號│第2577號│││││││├───┬────┼──────────┼──────────┼──────────┤││││││││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易字第321號│102年度易字第32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12月26日│102年12月26日││├───┼────┼──────────┼──────────┼──────────┤││││││││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易字第321號│102年度易字第321號│││判決││││││├────┼──────────┼──────────┼──────────┤││判決│103年01月20日│103年01月20日││││確定日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