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334號聲請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
巷2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為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於民國85年4月5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2,25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5年4月1日起至民國115年4月1日止,依法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於民國85年4月12日向聲請人借用新台幣1,800,000元,並有利息之約定,分期攤還,以每個月為一期,分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並按上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內)及20%(逾期6個月以上)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民國96年6月5日起即未依約繳款,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盧怡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
書記官李文政┌──────────────────────────────────────────────────────────────┐│附表:96年度拍字第334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嘉義縣│民雄鄉│ 世興 ││157│建││1│28.65│全部││├──┼───┼────┼────┼────┼────────┼─┼──┼──┼──────┼─────────┼──────┤│002│嘉義縣│民雄鄉│世興││158│建│││1.47│全部││└──┴───┴────┴────┴────┴────────┴─┴──┴──┴──────┴─────────┴──────┘┌──────────────────────────────────────────────────────────────┐│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334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電梯││││││││積││備考││││││材料及│1│2│樓梯││││││築材料││││││號│號││││層│層│間││││││││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835│嘉義縣民雄鄉│嘉義縣民│住家用鋼│68.5│68.5│8.86│││││14│陽台│4.│平│全部│││││興南村1鄰集│雄鄉世興│筋混凝土│3│3││││││5.││4│方││││││福路20巷2號│段157地│加強磚造││││││││92│││公│││││││號│2層│││││││││││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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